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或称婚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法律制度。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也是整个社会财产制度的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夫妻间财产权利义务的确定,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基本物质生活条件,也与民事交易安全密切相关,并关涉社会、经济的协调与持续发展。某一国家夫妻财产制的结构和内容既受自身立法传统、风俗习惯和思想文化因素的影响,又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家庭结构变化,乃至夫妻各自经济独立紧密相联。夫妻财产制因而是各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以夫妻财产制的发生为依据,它的法律表现形式总体上有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这两种财产制通常也构成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立法结构,以此确定夫妻间的财产所有关系。
1.法定夫妻财产制。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强制适用是法定夫妻财产制有别于约定财产制的突出法律特征。
学理上,以适用的原因不同,将法定夫妻财产制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①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作出夫妻财产约定,或者所作财产约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便当然适用法律按一般情形所确定的夫妻财产制类型。目前,各国婚姻家庭法中的通常法定财产制类型大致有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以及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复合形态所得分配制、剩余分配制等。②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夫妻关系或者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保护时,依法终止原夫妻财产制类型,而强制适用分别财产制。[16]非常法定财产制又可细分为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和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当然的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期间,因发生特定情事,依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某一种财产制;宣告的非常法定财产制,则是当法定事由出现时,经夫妻一方或债权人请求,由法院裁决宣告夫妻财产制适用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如法国、德国、瑞士、意大利等国均设非常法定财产制。立法模式有两种:①单一的宣告制,如法国、德国;②当然与宣告并行的双轨制,如瑞士、意大利。[17]
法定财产制是立法对多数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推定,目的是为处理夫妻财产关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婚姻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时,其夫妻财产关系一律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具有适用简单方便,节约当事人成本的特点。
2.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制度。约定财产制在适用上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的效力,只要当事人的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其财产所有关系即适用约定的财产制,而不适用法定财产制。学者因此称约定财产制是“正常的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夫妻财产制”。[18]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对共同生活期间财产归属、使用等意愿的体现,是法律尊重婚姻生活特殊性和个性的体现,得到当今各国法律的普遍肯定。
从各国关于夫妻财产契约的立法例来看,约定财产制可分为自由式与选择式两种:①自由式约定财产制,是法律不对财产制种类做任何限制,只要不违反法律关于财产契约的一般禁止性规定,即允许当事人以契约方式自由选择或创设夫妻财产制类型,并且,法律对约定的形式也无特别要求,如英国法和日本法。这种立法模式赋予当事人充分的缔约自由,体现了民法契约自由原则,但也会使得夫妻财产关系的种类繁多,难以把握,还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利于民事交易安全。②选择式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允许当事人以契约方式确定适用的夫妻财产制类型,但当事人只能在法律明定的若干财产制中选择其一,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将归于无效。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受到严格限制,但是,他们在选定的财产制中的权利义务是明确的,可避免一方利用感情等因素引导他方订立显失公平的财产契约。同时,也有利于维护民事交易安全。这种模式为当今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夫妻财产制立法所采用,如瑞士、德国、法国等。
夫妻财产契约是具有身份性质的财产契约,属双方法律行为,采选择式立法模式的国家,多从以下方面对夫妻财产约定予以限制:
1.约定的有效条件。实质要件包括:①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当事人双方亲自订立,不得由他人代理。《德国民法典》第1411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不得为限制行为能力的婚姻一方或有行为能力的被照管人订立婚姻合同。”“法定代理人不得达成婚姻财产共有制协议或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如果法定代理人是监护人或照管人,则他必须经监护法院批准方得订立婚姻合同。”②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③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范围,不得规避养老育幼等法律义务,不得有违社会公德。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不得违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因结婚而产生的义务和权利,不得违反有关亲权和监护规定,不得改变继承的法定顺序,等等。④关于约定的形式要件,当代各国立法例普遍采要式主义,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履行公示程序。公示程序又分为登记和公证两种。采取登记程序的有德国、日本、韩国及我国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要求双方在办理婚姻登记时一并办理财产契约登记。实行公证程序的有法国、瑞士、意大利等国,要求夫妻财产契约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经过公证。
2.约定的时间。一些国家仅限于婚前订立,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还有一些国家,如德国、瑞士、美国、英国等无此限制,当事人在婚前、婚后均可订立。
3.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契约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对双方有直接约束力。但并不当然及于第三人。只有在第三人明知或者夫妻就财产契约履行了某种程序(如到指定机关登记),才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4.约定的变更与撤销。各国立法例一般允许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可以变更和撤销,但必须履行与订立契约时相同的程序。《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第43条规定:“婚姻合同,根据夫妻双方的协议可随时变更或解除。关于变更或解除婚姻合同的协议,应采用与婚姻合同相同的形式。”当然,也有些国家严格限制当事人婚后对婚前财产契约的变更。例如,《韩国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夫妻于婚姻成立前对财产有约定的,婚姻中不得变更。但有正当理由的,可经法院的许可变更。”“夫妻就其财产另行约定,但至婚姻成立仍未登记的,不得以之对抗夫妻的继承人或第三人。”还有的国家通过规定一定的年限来限制夫妻婚后对财产制的变更或撤销。《法国民法典》第1397条指出:“夫妻财产制,不论系约定,还是法定,在其实施2年之后,夫妻双方得为家庭利益,通过经夫妻住所地的法院认可的公证证书,协议变更,甚至完全改变之。”
我国婚姻法在确立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允许双方按照自己的意愿作出财产约定,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根据《婚姻法》第19条,我国也采取选择式立法模式。婚姻法提供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有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三种。
(二)夫妻财产制的种类
在夫妻双方选择适用夫妻财产制的形式之前,法律通常会确定法定夫妻财产制类型,并明示若干可供当事人选择的约定财产制类型。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立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类型有多种多样。历史上曾经出现和现今实行的夫妻财产制种类主要有:
1.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妻子陪嫁带入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又称嫁资制,是指规定妻子陪嫁财产的提供、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及返还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一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古罗马前期,妆奁是妻或妻的血亲对丈夫的赠与,婚姻关系一经成立,其所有权便归于夫;古罗马后期,妆奁虽仍由夫管理,但已由所有权转变为债权,婚姻关系解除后夫负有返还义务。近现代有些国家如法国、瑞士、意大利、巴西、葡萄牙、西班牙等,继承了古罗马传统,曾经或现今的法律中有妆奁制的规定。瑞士民法在分别财产制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奁产,以负担婚姻费用,但奁产不得让与。在某些国家如印度,虽然法律全面废止妆奁制,但妇女结婚须携入奁产作为对夫家补偿的习俗,仍然影响着人们的婚姻关系。妇女有因奁产不足难以成婚或者婚后受到夫家歧视、虐待,甚至被迫自杀的。
我国古代法中虽没有夫妻财产制度,但对妆奁财产的归属仍有所规定。如宋“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财产不在分限”。婚姻解除时,妻子可取回随嫁奁产;妻子若再婚,则不得取回妆奁财产。至今,我国民间嫁女仍沿袭娘家随送嫁妆的习惯。基于对传统婚姻习俗的尊重,我国1950年《婚姻法》特别规定离婚分割财产时,妻子婚前财产归妻子所有,而丈夫婚前财产则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19]现行1980年《婚姻法》基于男女平等考虑,规定夫妻各自婚前财产均属个人所有。
2.吸收财产制。古代社会,在夫妻一体主义立法思想下,夫妻人身关系的不平等决定了他们在财产关系上的不平等,夫妻财产制也具有不平等的内容。吸收财产制便是当时的夫妻财产制形式之一。(https://www.daowen.com)
吸收财产制,是指婚后妻子的人格被丈夫人格吸收,在法律上没有财产权,妻子婚前和婚后财产都归丈夫所有的制度。古巴比伦、古印度、古罗马前期以及欧洲中世纪的国家,多实行这一财产制。在近现代法律中,这种夫妻财产制已经不复存在。
3.统一财产制。统一财产制,是指婚后妻子将其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给丈夫,仅保留在婚姻终止时的财产返还请求权。这一财产请求权不是基于物权的请求权,而是债权请求权,即妻子因结婚而失去财产所有权,仅在婚姻终止时享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债权。这一财产制度仍带有浓厚的夫权色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采用。与吸收财产制相比,它的进步之处在于,承认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但是,妇女因结婚即丧失原有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化为婚姻终止时的返还请求权。这使妇女在财产权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统一财产制是夫妻一体主义立法思想的体现,近现代各国已经逐渐不采用这种财产制。
4.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是指婚后夫妻在保留各自财产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双方财产合并在一起,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对妻之财产的孳息享有所有权,家庭生活全部费用由夫负担。
联合财产制发端于中世纪日耳曼民族习惯法,后被近现代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沿用并得以发展。例如,1900年《德国民法典》规定“妻之财产因结婚而归夫管理及用益”,“妻未得夫之同意而以单独行为处分其携入财产者无效”。再如,我国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仿照《瑞士民法典》,确定联合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其内容主要有三方面:①夫与妻的财产各分为特有财产和原有财产。夫妻对各自的特有财产和原有财产均保有其所有权,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②夫妻的原有财产(包括结婚时属于夫妻之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所取得之财产)为其联合财产。联合财产,由夫管理,管理费用亦由其负担;夫对于妻之原有财产有使用、收益之权;夫处分妻之原有财产时,除基于管理需要而为的必要处分之外,应征得妻的同意;妻对于联合财产的处分限定在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内;家庭生活费用由夫负担,夫无支付能力时,由妻就其财产之全部负担。③联合财产制终止时,由妻或其继承人取回其原有财产,但妻原有财产孳息的所有权归夫;联合财产中,妻不能证明是自己原有财产的,均推定为夫所有。
联合财产制较之于统一财产制有明显进步。它具有分别财产制的某些色彩,但在这种制度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地位仍然是不平等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财产制因与男女平等的时代潮流不符,陆续被曾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如德国、瑞士等废除。我国台湾地区于2002年6月对“民法典”亲属编法定夫妻财产制作出修改,联合财产制终被废止。
5.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各自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各自独立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并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个人财产的管理权转让给夫,也不排斥夫妻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古罗马时期万民法所确立的“无夫权婚姻”是分别财产制的雏形,但当时的法律仍确认女方家庭负有设定嫁资的义务,婚后丈夫对妻的嫁资仍有处分权。近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以夫妻别体主义为立法思想,确立了分别财产制。1882年英国《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凡1883年1月1日后结婚的妇女,有权以其婚前所有或婚后所得的动产及不动产作为分别财产,单独行使所有权及处分权。英国1935年《法律改革(已婚妇女与侵权行为人)法》进一步规定,已婚妇女有取得、占有和处分任何财产的能力,有对任何侵权行为、契约、债务、义务主动或被动地承担责任的能力。英国法律还规定,为满足婚姻共同生活及抚养教育子女的需要,夫妻之间可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订立婚姻财产协议。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多采用这一制度,大陆法系的日本、奥地利、希腊等国,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财产制。例如,日本1947年修正后的《民法典》第762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所得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属其共有”。还有相当多的国家,如德国、瑞士、法国、意大利等把分别财产制作为当事人可选择的一种约定财产制类型。
6.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一方或双方财产部分或全部合并为共同所有财产,双方平等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共同财产制又称共有财产制,它较之统一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在当代夫妻财产关系立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当代各国实行的共同财产制,依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同,具体可分为四种:
(1)一般共同制。夫妻各自的财产,无论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设定例外的,又称“限制的一般共同制”。巴西、荷兰等国家以一般共同制为法定财产制,瑞士、德国将之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形式。
(2)动产及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夫妻婚前动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制度。这种制度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结婚时就有的全部动产及婚姻中归属于夫妻的全部动产;婚姻期间夫妻有偿取得的不动产以及由夫妻特有财产产生的一切收益及双方劳动所得。1804年《法国民法典》、《比利时民法典》以此为法定财产制。瑞士、德国民法将之作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
(3)婚后所得共同制。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以及原有财产的孳息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适用这一财产制的国家,法律又规定若干婚后所得是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1965年,法国将原法定财产制改为婚后所得共同制。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后,第1404条又规定:一切具有个人特点的财产及专属个人的财产,如夫妻一方的衣服及其使用的日用布制品、赔偿身体或精神上损害的诉权、不能让与的债权及抚恤金等;一方为其职业所需的劳动工具,但如该工具为其商业资产的附属物时除外;各自在婚姻期间因继承、赠与或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个人所有有价证券的增值,等等。
(4)劳动所得共同制。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做了进一步限制,仅以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作为共同财产,其他财产比如一方因继承、受赠等获得的非劳动所得,归其个人所有。前南斯拉夫以此为法定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的立法目的,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的一致。它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能够保障夫妻中无经济能力一方,尤其是从事家务劳动而无社会收入或收入较低配偶一方的利益,有助于实现夫妻双方事实上的平等。在夫妻财产制演变的历史中,共同财产制是最具男女平等时代特征的财产制度。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将它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或者约定财产制的种类。我国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
7.共同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三种复合形态。20世纪以来,一些国家在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基础上,先后创设出三种新型的夫妻财产制:[20]
(1)延期共同制。延期共同制又称配偶应有分权制,它将夫妻财产分为配偶财产与特有财产,婚姻期间配偶一方非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配偶财产;婚姻解除时,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对上述配偶财产进行分割。延期共同制由1920年《瑞典婚姻法》首创,后为丹麦(1925年)、挪威(1927年)、芬兰(1929年)相继采用,故又称“新斯堪的那维亚式”。
(2)所得参与制。它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夫妻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各自保留所有权,分别行使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及有限制的处分权;配偶双方在婚姻中取得的财产形成共同财产,在婚姻解除时予以分配,故又称为所得分配制。现行《瑞士民法典》、中国澳门地区《澳门民法典》均以此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
(3)剩余共同制,又称附加利得共同制。它以分别财产制为原则,婚姻解除时,以配偶各自在婚姻解除时的财产(最终财产),扣除结婚时的财产(原始财产),计算各自财产的剩余额。剩余额较少的配偶,对于剩余额较多的配偶,就剩余差额的1/2享有债权的请求权。此制为1957年前西德《男女同权法》首创,是现今《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法定财产制,但它只适用于死亡以外原因导致的婚姻终止。因配偶一方死亡而使婚姻终止的,则通过增加生存配偶法定继承份额的方法解决。补偿的方式是在生存配偶的法定继承份额上增加遗产的1/4。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亲属编废除联合财产制后,参考瑞士、德国民法典确定的法定财产制,由以下内容构成:“夫或妻之财产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处分其财产”;“夫妻各自对其债务负清偿之责”;“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财产清偿他方之债务时,虽于婚姻关系存续中,亦得请求偿还”;“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中所负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21]可见,新制以分别财产制为基本架构,但关于婚后财产剩余分配的规定表明,它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分别财产制,而是吸收了所得共同制的精神。因此,台湾学者有人将之称为“改良式分别财产制”,也有人称之为“剩余财产分配制”。[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