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措施的义务主体

二、救助措施的义务主体

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的规定,实施救助措施的义务主体主要是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当事人所在单位、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司法机关。(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