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变通规定
2026年02月14日
四、对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的变通规定
少数民族大多聚居在偏远的边疆、山区,所在地区一般交通不便、人口稀少。造成少数民族没有适量的可选择的通婚人群,而且有些少数民族还有族内通婚的习俗。所以尽管少数民族也禁止直系血亲结婚,但在有些少数民族地方无法严格施行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于是这些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在制定执行婚姻法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时,将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作为倡导性规定,或者将其实施的日期推迟。有些少数民族历史上禁婚范围较汉族广泛,所以变通规定继续在本民族中倡导原来的禁婚传统。例如,1981年9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88年1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大力提倡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宁夏回族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3条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1987年2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第4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在哈萨克族中,提倡保持七代以内男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