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的功能

三、 教育的功能

教育功能指教育者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通过教育媒介对受教育者的个体发展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和作用。教育功能可按照下面三种方式分类:

(一)按教育功能作用的对象,可分为个体功能和社会功能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教育目的和价值的追求,这种理想追求在教育实践中运行的实际表现构成教育的个体功能。教育的个体功能,是由教育活动的内部结构决定的,也称为教育的本体功能或教育的固有功能。

教育作为社会结构的子系统,它通过培养人进而影响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这构成了教育的社会功能。教育的社会功能是教育的本体功能在社会结构中的衍生,是教育的派生功能,也称教育的工具功能。教育对社会的作用不是无限的,而是要受到社会结构、社会发展规律和社会性质的制约。教育在不同社会表现出的社会功能重点不同、方向不同。

(二)按教育功能作用的方向,可分为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

正向功能是那些有助于一个特定体系的适应或调整的可以观察到的结果。正向功能是“贡献”性功能。正向教育功能是指有助于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的积极影响和作用。

负向功能是不利于体系的适应或调整的可以观察到的结果。负向功能是“损害”性功能。负向教育功能是指阻碍社会进步和个体发展的消极影响和作用。

教育的正向功能和负向功能之分是美国社会学家默顿20世纪50年代末提出的功能分析的—个维度。日本教育社会学家柴野昌山则把这两对概念引入教育领域,构想出关于学校教育功能的理论分析框架。

(三)按教育功能作用呈现的形式,可分为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

显性与隐性也是默顿分析功能的一个维度。

显性教育功能是依照教育目的,教育在实际运行中所出现的与之相符合的结果。如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促进社会的进步就是显性教育功能的表现。

隐性教育功能是伴随着显性教育功能所出现的非预期的功能。如教育复制了现有的社会关系,再现了社会的不平等,学校照管儿童的功能等,都是教育隐性功能的表现。显性与隐性的区别是相对的,一旦隐性的潜在功能被有意识的开发、利用,就转变成了显性教育功能。

除此之外,我们经常把这三组功能组合起来,称为多维度的复合分类,具体分类如下:

把性质(方向)和形式结合起来划分,可分为正向的显性功能、正向的隐性功能、负向的显性功能、负向的隐性功能。

把对象和性质结合起来划分,可分为教育对人的正向功能,教育对社会的正向功能,教育对人的负向功能,教育对社会发展的负向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