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2026年01月23日
【条文疏义】
本条文在土地管理法中进一步确认了我国宪法之中所规定的土地公有制。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公有是由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有两个,一个是国家,另一个是农民集体。任何其他个人或法人均不得拥有土地所有权。
在法律上: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都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了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一)国家所有的土地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包括:(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于以上土地而言,其土地所有权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国务院代表行使权利。(https://www.daowen.com)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以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土地。
2.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
有时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需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并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