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办法应依约定
——顾某涛诉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征收案[12]
基本案情
原告顾某涛于2014年2月21日以1058万元公开竞得弦歌大道以南、光明路以东(编号2013-1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3月6日,原告顾某涛与被告该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该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壹仟零伍拾捌万元(小写10580000元),每平方米人民币贰仟壹佰柒拾陆点叁肆元(小写2176.34元)。”
第九条约定:“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壹万陆仟元(小写2116000元),定金抵作出让款。”
第十条约定:“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伍佰贰拾玖万元(小写5290000元),付款时间:2014年3月23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伍佰贰拾玖万元(小写5290000元),付款时间:2014年7月20日之前。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三十条约定:“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照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以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一)项约定的方式解决:(一)提交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7年8月15日,被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认定:顾某涛于2014年2月21日以1058万元公开竞得弦歌大道以南、光明路以东(编号2013-10-2)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截至目前,仅按时缴纳212万元,尚欠846万元未缴纳。(https://www.daowen.com)
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书,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该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被执行人应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自收到本征收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846万元土地出让金及相应的违约金及利息,缴纳至该市财政局,逾期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征收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或者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该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之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依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主张相关权利。现被告依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国有土地出让征收决定,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顾某涛作出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征收决定。
案件评述
本案中,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双方签订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项下的宗地出让价款为1058万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原告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出让金的义务。但是本案中原告仅按时缴纳212万元,尚欠846万元未缴纳。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鉴于本案是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典型案例,建设单位必须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后,方可使用土地。即应当先支付有偿使用费,后使用土地。但具体的付款方式和付款办法,应当由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来约定。具体到本案而言,被告认为原告违反法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向原告主张解除合同,请求违约赔偿。审理法院对于被告对原告作出国有土地出让征收决定之所以不予支持,是因为被告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