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临时用地的审批重在程序正当合法

——陈某雨与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等许可上诉案[14]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9日,第三人福州市永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向被告福州市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葛岭镇葛岭村田中地块储备项目建设临时用地,提交了申请报告、呈报表,法人证书、土地利用类别分析表、临时用地范围图、土地分类面积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红线图,临时用地合同、土地补偿费到位证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书,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复垦整治协议书、电汇凭证等材料。

被告经审核,于2016年10月24日就葛岭镇葛岭村田中地块储备项目建设临时用地审查意见向福州市永泰县政府进行请示,2016年10月26日,福州市永泰县政府作出案涉批复,同意将位于葛岭镇葛岭村一幅用地面积为66.22亩(44145平方米)的土地作为第三人福州市永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葛岭镇葛岭村田中地块储备项目建设临时用地。

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作出本案被诉的案涉《福建省临时用地许可证》,于2016年11月7日向第三人颁发该证。原告陈某雨对《福建省临时用地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福州市永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第三人颁发《福建省临时用地许可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判决驳回原告陈某雨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某雨不服一审判决,认为第三人向被上诉人就位于葛岭村的集体土地申请临时用地许可,其申请许可的范围包含了上诉人的3亩自留承包地。上诉人虽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的相关权属证明,但每户村民均是根据村委会划分的范围自行耕种,上诉人也是根据村委会划分的土地范围,在承包地上栽种果树维持生计。因此上诉人已取得3亩自留地的实际承包经营权。本案第三人仅与村委会签订合同后,未与上诉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故认为一审判决不正确。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虽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实际耕种部分土地,但并未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具有耕种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审第三人福州市永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葛岭村村委会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并支付了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其按照规定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被上诉人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经审核后向一审第三人核发了本案被诉的《福建省临时用地许可证》,被上诉人福州市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https://www.daowen.com)

案件评述

(一)案涉临时用地的审批凸显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须正当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作为福州市永泰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案第三人的临时用地申请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合法的权力来源。第三人向被告对案涉位于葛岭镇葛岭村的集体土地申请办理葛岭镇葛岭村田中地块储备项目建设临时用地许可,与葛岭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按合同支付了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编制了土地复垦方案,并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相应的申请材料,被告经审核后,提出了临时用地审查意见,并向福州市永泰县政府进行请示,在得到该县政府批示后向第三人核发了本案被诉的《福建省临时用地许可证》,其行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程序也合法,故行政行为并无不当。

(二)临时用地设定必须依法获得批准

2014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国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审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将临时用地分为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地质勘查临时用地、抢险救灾临时用地、采矿用地等方式改革试点临时用地4大类。其中,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项下又细分为交通(指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码头等项目)、水利(含水电,指水库、河渠等项目)、能源(指火力发电、核电、石油天然气等项目)、管线(指输油、输气干线项目)、采矿(指除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外的采矿项目)临时用地5个子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使用土地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三)临时用地同时要求必须签订相应的临时用地合同

2014年15号文件规定四类用地不得认定为临时用地: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无临时用地合同或者有临时用地合同、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临时用地位置与批准的位置不一致的;改变批准的临时用地用途,兴建永久性建(构)物等设施的。

综上,对临时用地的认定应重点把握两点:一是是否依法得到批准,二是是否依法签订了临时用地合同。凡无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合同,或者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临时用地合同有效性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不在时效期内的,以及超出国土资源部批准的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规定范围的用地,一律不应认定为临时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