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即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1.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批准

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2.村民占地建住宅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占地建住宅,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未办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3.农村村民骗取批准占地建住宅的(https://www.daowen.com)

所谓骗取批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表现为许多不同的方式。例如,故意弃耕,以使耕地荒芜,然后将耕地谎称为非农用地,以此“绕”过农用地转用审批,这种行为应当属于骗取批准的行为。

4.超过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根据本条的规定,对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建房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此,农村村民超占土地建住宅的,也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县以上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本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包括退还超占的土地。

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