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2026年01月23日
【条文疏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体现了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两权分离”的基本原则。
所谓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对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没有法律的规定,就不会有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存在;作为在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利,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所有权的存在而存在,没有土地所有权也就没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对土地的直接占有并予以支配的权利,旨在获得土地的使用价值,从土地利用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或为其他活动提供空间场所,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土地使用权一般仅限于地表。
根据本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可以对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合理的使用。(https://www.daowen.com)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由土地所有者自己依法决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时必须依法进行。本条所讲“依法”中的“法”,应从广义上来理解,包括本法在内的法律和依据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根据本条规定,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具体表现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以保护土地的良好性能。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要采取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不仅要保护土地生态环境,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盐渍化,而且对土地的利用要合理科学,且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相适应,提高土地利用率,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