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提出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制度,依法对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进行登记。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各地在中央的统一监督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进行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载明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等相关事项;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公开和共享。

土地登记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登记在专门的簿册上,同时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土地证书以确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者,需进行土地登记。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要经过公告、申报、数据的出具与地籍调查、权属审核与公告、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等多个步骤。土地登记有利于确认并保护土地权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保障土地交易安全,维护土地交易秩序;有利于整理地籍,实现土地管理的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https://www.daowen.com)

2013年11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原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尤其是对于方便企业、方便群众而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