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 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报告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