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行政主管机关是否需要就涉案举报事项予以处理
——冯某等与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诉讼案[9]
基本案情
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祖村村民冯某、刘某于2016年3月8日对祖村大队村主任吴某以其他人的名义非法占地建房进行举报。2016年5月3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作出《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告知书》,告知二原告琉璃河镇祖村村民冯某非法占地建房,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该市所属房山国土分局予以立案,但没有履行查处职责,未对冯某的非法建筑进行拆除。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二原告的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法院审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其辖区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法定职责。《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本案中,2016年5月6日,市属房山国土分局就涉案这一违法案件予以立案后,于2016年7月4日办理了延期审批。但房山国土分局在已超过经延期后法定办理期限的情况下仍未就该案作出处理决定,且未就该案属于“案情特别复杂”的情形提交证据并予以说明。故房山国土分局已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该局应就二原告的涉案举报事项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综上,判决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下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就原告冯某、刘某的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https://www.daowen.com)
案件评述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首先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抵制违法行为的权利。即行政相对人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抵抗行政主体实施的明显违法或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权利。这里的合法权益包括各种法定权益和自由,如人身权、财产权、自营自主权和劳动权等,这些权益有的可能是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规定的权益,但为保护这些合法权益而抵抗行政主体非法侵害的权利却是行政法专门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如拒绝行政主体乱摊派的权利、拒缴行政主体不合法行政罚款的权利,等等。
其次,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行政监督的权利。即指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权就如何改善行政主体的工作和提高行政管理和服务质量提出建议、意见。它包括批评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建议权等。
最后,行政相对人还依法享有行政救济的权利。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实施的违法与不当的行政行为,或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合法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获得相应行政救济的权利,包括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行政补偿权等。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故此,举报作为公民实现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土地管理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具体到本案,冯某和刘某发现吴某违法处分土地的事实后,依法享有就土地违法行为向国土资源局提出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市国土资源局针对刘某和冯某举报的情况,就负有了依法审查并根据审查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如果该市国土资源局经审查认为刘某和冯某举报的情况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冯某和刘某。该市国土局在两个月内不作出处理的行为就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同时也是对冯某和刘某作为公民对土地管理和保护行使监督权的一种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