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本条揭示了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格局上的不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从国家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在保持耕地稳定的前提下,协调各业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土地开发,以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高效利用,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对城市各项建设和发展进行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以保障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方面的综合性规划,但在土地利用方面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是局部与整体,点与面的关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整个区域的规划中的一个部分。

从土地利用的角度看,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的安排,本条第一款提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即城市建设用地要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层面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思想。(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二款规定,城市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城市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这样规定的含义在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城市规划在建设用地规模上就应当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超过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的,应当及时修改,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建设用地的范围来修改城市规划。因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从两个角度阐明了两者之间的关系,把两款结合起来理解,就可以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