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开办企业,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乡镇企业的用地标准。
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以联营形式入股共同举办企业的,才可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主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民组或村内联户或农户等。且被使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内,则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报人民政府批准。(https://www.daowen.com)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本地区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作为地方性标准执行。审批用地时要严格按照用地标准核定用地面积,防止浪费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