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权限】

第七十一条 【 主管部门对国家 工作人员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权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