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违法取土造成永久基本农田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陈某甲等非法占用农地案[7]

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因其承包的庙背砖厂制砖需用土,遂与本市永泰镇大观村委白门村小组签订了取土协议,协议约定庙背砖厂以每亩6000元的价格从白门村小组位于“洋塘洲”的农田取土。协议签订之后,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雇请他人用挖机在“洋塘洲”农田上取土制砖,造成该块农田毁坏,无法复耕。经江西省煤田地质局测绘大队勘查调查,该块地属于农业用地,地类为水田(属樟树市永久基本农田),非法取土面积为5455.79平方米,合计约8.18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土地用途达8.18亩,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达8.18亩,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二、被告人陈某乙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三、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案件评述

(一)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是重要的政治任务

耕地作为土地资源的精华,不仅与人类的生存活动息息相关,也与农业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社会的稳定紧密相连。2014年1月,国土资源部就明确指出将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因为中国人多地少,因此任何时候都要守住耕地红线,守住基本农田红线。在这项工作中,要坚持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实行特殊保护,扎紧耕地保护的“篱笆”,筑牢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石。(https://www.daowen.com)

1.永久性基本农田兼具基本农田和作为稳定紧密相连

必须综合两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划定永久性基本农田。具体来讲,耕地入选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指标体系应包括三个准则层:立地条件、耕地质量、区位条件;各项准则层包含如下指标层:耕地连片度、灌溉保证率、耕地坡度、排水条件,土壤酸碱度、表层土壤质地、有效土层厚度、土壤有机质含量,到主要交通干线的距离,到城镇、居民点的距离这11个部分。

2.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保护要不断与时俱进

正因如此,科学合理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且实现划定成果的有效保护等问题一直是热点和难点。永久性基本农田的指标选取、划定方法和保护措施无疑为丰富和指导永久性基本农田保护提供相应依据和政策建议。

主要针对划定方法不规范、有效管护不足、激励机制不完善、农户认知不足保护意识差、政府宣传力度不到位等问题,不断予以改进。

(二)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应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必须从强化法律保障手段、规范推进三规合一、力求实现资源集约、严格落实补偿保障措施、全面协调技术支撑等方面采取措施,才能有效确保永久性基本农田落到实处。

1.完善永久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监管系统

统一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库更新和共享机制。通过监测监管系统汇交,实时更新和共享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信息及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信息。结合自然资源调查、年度变更调查、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自然资源督察等,对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变化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实现动态管理。

2.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的日常监管

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经查实属于主观故意、谋利为主、非程序性、非政策性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适时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的用途,对耕地造成了大量的毁坏,对土地资源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需追究其刑事责任。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分,向全社会公示,并且设置有保护标识,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