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本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2019年新《土地管理法》增加的第四十五条,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采取列举方式来予以明确:因军事和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以及成片开发建设六种情形,确需征收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这一规定将有利于缩小征地范围,限制政府滥用征地权。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概括性条件
1.公共利益的概括性规定
必须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符合本条列举的情形
本条列举了六种情形,即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搬迁安置工程建设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3.强调只能是为了上述目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二)本条列举的六项可以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
1.军事外交
军事是与一个国家及政权的国防之武装力量有关的事务。根据《国防法》的有关规定,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本条所称军事的需要主要是指国防军事设施建设的需要;外交是一个国家在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本条所称外交的需要主要是指使领馆建设的需要。(https://www.daowen.com)
2.基础设施
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工程设施,是用于保证国家或地区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公共服务系统。
3.公共事业
指以社会发展和进步为前提,以实现公众整体利益为目的,直接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或协调各个方面利益关系的组织、部门和公共企业。其具有整体性、非营利性、规模性、公益性等特点。
4.保障性安居工程
其包括三类:(1)保障性住房建设,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2)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3)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需要
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是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城市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该项是兜底条款,有利于弥补前五项规定中未规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