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须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

——华侨搪瓷厂诉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案[14]

基本案情

1995年,慈溪市人民政府核准土地登记,确认庵东大会堂(原名庵东区大会堂)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慈溪市庵东镇人民政府,明确该宗地南面界线为:东段工艺编织厂墙外侧;西段工艺编织厂围墙外侧;邻联丰工艺编织厂。

1996年,因慈溪市联丰工艺编织厂转让土地使用权,华侨搪瓷厂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登记的土地四至中北面界址为:3-10界线,至大会堂墙壁外侧,该文字描述与土地证所附宗地图不一致。

2009年10月9日,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公告,公告内容为: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该省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市庵东大会堂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公告如下……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于公告后15天内向土地所在地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异议及证据,再行复核;公告期满没有异议的,将准予发证。

公告同时载明土地坐落、宗地号、宗地面积、土地性质、用途以及宗地四至;其中公告的庵东大会堂南面界址为:他(围)墙外侧,邻该市华侨搪瓷厂。同月21日,华侨搪瓷厂以上述公告的界址内容与华侨搪瓷厂土地权证界址内容不相吻合为由,向该镇国土资源所提出书面异议。

2009年12月25日,华侨搪瓷厂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涉案争议土地作出调查处理。在华侨搪瓷厂起诉前,市国土资源局未告知华侨搪瓷厂异议复核结果。2009年12月31日,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当地一勘测设计有限公司对华侨搪瓷厂宗地进行了勘测。庭审中,市国土资源局出示了《市国土资源信访事项调查答复意见告知书》,并明确表示华侨搪瓷厂土地证北面界线文字描述错误,应以宗地图为准。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庵东大会堂宗地的土地使用权虽已经登记发证,但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公告内容,华侨搪瓷厂享有在指定期限内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市国土资源局应履行复核的职责,公告对市国土资源局具有约束力。(https://www.daowen.com)

由于公告没有明确复核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5]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60日内履行职责。华侨搪瓷厂于2009年10月21日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涉案土地使用权的书面异议,至其于2009年12月25日起诉时,已超过60日的期限。市国土资源局在华侨搪瓷厂起诉前未对争议土地作出调查处理的结论,应当认定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但市国土资源局在本次诉讼中已就华侨搪瓷厂异议明确告知调查处理结果,故再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争议土地作出调查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华侨搪瓷厂仍坚持诉请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争议土地作出调查处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应确认市国土资源局未在华侨搪瓷厂起诉前对华侨搪瓷厂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异议作出调查处理的行为违法。

至于慈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华侨搪瓷厂异议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的辩称,法院认为,虽然华侨搪瓷厂所提异议并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对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也不适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但公告内容为市国土资源局设定了复核的义务,市国土资源局应受公告约束,履行复核的职责,即对华侨搪瓷厂提出的土地使用权异议重新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华侨搪瓷厂。市国土资源局虽辩称对华侨搪瓷厂反映的争议土地问题,其已积极调处、认真反馈,但无相应证据证实,故市国土资源局辩称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就市庵东大会堂土地使用权调查结果发布公告,该公告内容为其设定了复核的义务,其应受公告约束,履行复核职责。但被市国土资源局在原审诉讼中已就华侨搪瓷厂提出的异议明确告知调查处理结果,故再责令市国土资源局对涉案异议作出调查处理已无实际意义。

据此,原审判决方式并无不妥。涉案土地权属是否清楚,土地权证是否合法,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评述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的重要手段。《土地调查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定期开展全国土地调查是国家依法行政的法定职责,是全面获取土地基础数据的主要手段。我国已完成了两次全国土地调查,分别是1984—1997年的一调,2007—2009年的二调。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三调正在组织实施,预计2020年完成。

本案是市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没有实际履行土地调查法定职责的实例。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调查应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施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利用状况日新月异,土地调查任务越来越艰巨。人们在实践中逐步认识到,土地调查工作需要通过专门的立法进行规范。只有做到土地调查的内容、方法、组织实施、质量监控和应用等各个环节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实施,才能保证土地调查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实现土地调查的目标。

案涉市国土资源局有义务对土地使用权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相关当事人。本案中,案涉市国土资源局的做法实体上、程序上均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