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表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根据这一规定,负有土地复垦义务的人,指有关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土地使用权和依法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这些单位和个人从土地上受益,同时也负有保护土地的义务。某些用地单位和个人,因其生产经营活动具有一些特殊性,如采矿、挖砂等,不可避免地造成其占用、使用的土地有不同程度的破坏,如造成土地塌陷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应当承担土地的复垦义务,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的规定,做好土地复垦工作

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包括用地单位或者个人自行复垦,或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将复垦的具体工作交由他人,由他人承包复垦两种情况。有条件复垦而拒绝复垦的,就应当确定为本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没有条件复垦的,如果缴纳了规定的土地复垦费,也视为履行了土地复垦的义务。如果拒缴复垦费,即构成本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二)对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可分两种情况

1.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即在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进行土地复垦,并经验收合格。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对因采矿、挖砂、取土等使土地造成破坏的,通过复垦措施进行整治,使土地恢复到可供耕种或者其他农业生产利用的状态。

恢复利用的具体用途,应当按照土地复垦的规定,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状态来确定。

2.对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此即意味着,超过规定的期限未进行土地复垦的,就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责令其缴纳复垦费的同时,依情节可以作出处以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明确,本法限定了以缴纳土地复垦费代替实际履行土地复垦的情况,即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两种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对此严格掌握。对于有条件复垦但拒不复垦的,不应以只要求其缴纳复垦费而取代责令其复垦等处罚。此外,责令缴纳的土地复垦费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不能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