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2026年01月23日
【条文疏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利用规划分级审批制度。根据本条规定,土地规划审批权限包括如下三个层面:
(一)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有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https://www.daowen.com)
第二部分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以上两个条件都不符合,但基于特殊原因,由国务院指定的城市。这三类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先由省级政府审查同意后,再由国务院批准。
(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层次的审批权限是指不满足国务院批准条件的城市,即非省级总体利用规划、非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下,以及非国务院指定的城市。这类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即从下往上、一层层地进行报送,直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生效。
(三)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三层次是针对乡(镇)的规定。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地级市人民政府需要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要有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其次要由地级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不层报至省级人民政府,这样不仅可以减轻省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量,而且可以对特别的乡(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因地制宜、促进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