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行为作出的前置性程序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无疑属于行政告知的一种。然而现行立法对表明身份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执法活动前出示执法证件,这样的规定过于狭隘。表明身份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执法人员,而应当及于一切对外履行职务的行政人员,表明身份的适用环境通常为流动性以及存在侵益可能性的行政行为中。

通常认为,表明身份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程序之前,而最狭义的行政执法一般指行政检查与行政处罚行为,而不包括其他行政处理行为。实践中,已经制度化的表明身份制度也确实在行政检查程序与行政处罚程序中应用得最多。因此,表明身份的适用主体通常被限定为行政执法人员,即执法类公务员,其形式也常被理解为单一的出示执法证件。

但这种主体界定的狭隘性在于:有些非执法类行政人员行使非执法类职权时,是否具有表明身份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非执法类行政人员也具有表明身份的义务。例如,《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人员执行职务,依法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工作证件。统计局工作人员并非基层执法类公务员,其从事的调查工作为职务行为,但并非执法行为,其履行职务时,也负有表明身份之义务。

因此,表明身份的适用主体不应局限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执法类工作人员。再如,一些行使公共职能的组织,都属于广义上的行政主体,其工作人员在对外履职过程中,也应向相对人表明行政身份。(https://www.daowen.com)

(二)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对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程序性保护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代表国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属于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与管理相对人的关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而不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出于对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行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三)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也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统一制发的,证明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身份和资格的证书,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种象征。持有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人可以代表国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可以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可以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可以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为了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勘测、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四)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对土地管理监查人员依法行政且公正执法的鞭策和监督

要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时,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也是一种鞭策和监督。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只限本人依法使用,不得涂改或者转借。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因离职或者其他原因,不再履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职责的,应当缴销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