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一)县级以上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与行政监察存在区别
国家监督根据监督主体和监督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行政机关的监督,又称立法监督、司法监督和行政监督。其中,行政监督是行政权的一种形式,又称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而行政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在我国的监督体制中属于行政监督,但又有别于行政监察,除监督主体和监督任务不同外,还有一个明显区别,即行政监察的对象限于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对象则为一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公务员、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权之取得途径:一是通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赋予其监督检查权。二是通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确定的职能和职责行使监督检查权。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土资源部的“三定”方案,其有关土地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有关管理规章。研究拟定有关政策,制定有关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参与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监督检查及调处案件。监督检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担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4)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面积只能增加,不能减少。
(5)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https://www.daowen.com)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制定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7)指导基准地价且标定地价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承担国务院审批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8)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2018年9月公布的自然资源部的“三定”方案,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根据中央授权,对地方政府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熟悉管理法律法规秉公执法
这里所称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任命的从事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执法监督检查任务的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责任重大。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任务和职责,要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这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法律知识的要求。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和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规范的总和。狭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土地管理法、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条例和有立法权的各级地方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办法。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任务和职责是要求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熟悉广义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例如,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即不仅要熟知其中的规范,还要了解各规范之间的关系,并能够掌握和运用这些规范正确处理监督检查中碰到的法律问题。
2.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这是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职业道德和执法能力的要求。忠于职守,第一要热爱和熟悉本职工作,包括工作内容、工作目的、工作标准和工作程序;第二就是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一丝不苟地对待本职工作,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保证自己所做的工作既无疏漏,也无差错,当好人民的公仆,当好土地的卫士。秉公执法,第一要自己知法、懂法、守法、不违法;第二,就是要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过程中,大公无私、坚持原则,不为利所诱,不为情所动,更不为强权和暴力所慑,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
(三)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任职条件亦须依法确定
本条对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的任职条件作出法律规定,目的在于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工作效率,保证执法工作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任职考评管理办法,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评,对经考评符合法定条件的,发放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持证上岗;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上岗;上岗后不依法履行职责甚至徇私枉法的,一经发现,应当取消其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