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一)本条规定了本法的适用范围
本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外资企业,其使用土地均适用本法。
本法关于土地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耕地保护、建设用地等方面的规定,显而易见已经能够较有效地处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的各种情况。因此,这些企业使用土地时,均应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本条规范预设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但书条款
因为现行土地管理法是一部适用于我国各地区土地管理工作的法律。此外,我国各地区在经济发展存在不平衡性,土地管理工作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别;同时,全国各地的土地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具体办法也在沿着改革的进程和经济的发展而相应地作一些调整。
作为一部规范的法律,在时间上要有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在空间上要有一定范围的适用性,法律条文应当尽量规定得详细,但由于有些客观原因难以规定得非常详尽,并且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已作了能够解决相关问题的规定,法律也可以不直接作出具体规定,如关于场地使用费问题,本法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这部行政法规作了规定。
另外,土地管理涉及面广,涉及诸多部门、诸多行业,《土地管理法》主要就土地管理方面的问题作出规定,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所有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土地利用的规定都写进本法中。
目前,在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中,除《土地管理法》外,还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制定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复垦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多部行政法规。在这些法律、法规中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有关问题作了规定的,完全可以依照这些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