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监督检查工作中的支持配合义务】

第七十条 【土地监督检查 工作中的支持配合义务】

有关单位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