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七十二条 【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和 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