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外延

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用地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用土地的;

2.乡镇企业未经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3.乡村建设违法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的;

4.违法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

5.非农居民违法将农地转用的。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涉及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农用地转用审批的等;

6.违法超占土地。此外,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因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这种超占行为,也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处罚:

1.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返还给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2)责令恢复原状或者没收。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一处罚与本法第七十四条关于对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中的有关措施是一致的,只是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

(3)行政罚款。有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根据情节可以作出并处罚款的决定。

2.行政处分

适用于单位违法,即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刑事处罚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因此,对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该条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并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应当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对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该条规定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