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本条将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确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理念作为规划编制的基本理念,发挥其在建设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保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从而完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1.本条第(一)项规定了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土空间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载体。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是遵循自然规律、有效防止空间资源浪费的重大举措,要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以用途管制和市场化机制为手段,严格控制国土空间开发强度,调整优化空间结构,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更加科学、合理。
2.本条第(二)项规定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性保护基本农田和控制建设用地的原则
保护耕地与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是相辅相成的。目前,城市、乡镇盲目扩张是造成耕地减少的重要原因,要保护耕地,就要严格控制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要依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认真审核当地城市和村庄的人口规模和人均用地标准,确保耕地面积维持在安全范围内。本项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永久”两字,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现在的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3.本条第(三)项明确了提高土地利用率需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我国当前正处在旧有城乡二元体系渐趋模糊、城市化进程加速的时期。因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认真分析城乡各类用地特别是建设用地的利用价值,在此基础上,对土地资源加以合理管理,促进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
4.本条第(四)项规定了统筹安排用地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象是区域内的全部土地,而不是某一种用地或某一局部用地。它要协调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之间的关系,要协调土地供需之间与各业之间的用地矛盾,协调建设与农业之间的用地矛盾,使该区域的土地利用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因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过程中应当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原则,认真听取各产业部门和各地区的意见,以便统筹安排农、林、牧、渔、建等各业用地,在各区域间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5.本条第(五)项规定了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在土地合理开发利用过程中,切忌竭泽而渔,必须要注意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并在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条件下来进行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以使土地得到高效利用和持续利用。
6.本条第(六)项体现了耕地占补平衡原则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特别是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中,要体现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平衡。重点应落实到土地利用分区上:一是要规划出足够面积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一般耕地区;二是要规划出与耕地占用相匹配的耕地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保障占地者能够开垦或整理出足够的耕地,保障农业生产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