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政府是补偿费用信息的公开主体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16日,原告夏某强向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东钱湖镇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旧宅村在2007年期间建造绕城高速公路土地征用时地上附着物、花木果树、青苗费各户补偿款”的信息。
同年2月20日,东钱湖镇政府经审查后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为原告夏某强申请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予以公开,并将《告知书》及相关信息一并送达原告夏某强。
但是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夏某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旧宅村在发放土地征收补偿时制作并保存的信息,不是东钱湖镇政府在履职过程中制作、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案涉东钱湖镇政府认定该类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且东钱湖镇政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告知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2目的规定,决定撤销东钱湖镇政府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告知书》。
原告夏某强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征收土地补偿费使用情况必须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定期公布。征收土地补偿的金额使用情况及收入支出情况,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监督和了解征地费的使用收支状况,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其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夏某强申请公开的“旧宅村在2007年期间建造绕城高速公路土地征用时地上附着物、花木果树、青苗费各户补偿款”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被告东钱湖管委会认为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并据此作出撤销《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夏某强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案件评述
(一)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据此,政府信息除了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制作并保存的信息,包括其他主体制作而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获取并保存的信息。
案涉原告夏某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旧宅村在2007年期间建造绕城高速公路土地征用时地上附着物、花木果树、青苗费各户补偿款”。根据东钱湖镇政府作出的《告知书》内容,可以认定其在作出《告知书》时保存有已经向原告夏某强提供的信息。因此,该信息属于政府信息。
(二)拆迁(或征收)补偿费有其特定内涵
所谓拆迁(或征收)赔偿费是指拆迁(或征收)主体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至少包括:(https://www.daowen.com)
1.房屋补偿
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该补偿价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2.搬迁、临时补偿费
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补助、奖励费
主要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4.其他
除上述费用外还有设备迁移费等其他费用。如果是经营性用房,还有停产停业损失赔偿。
被拆迁(或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征地补偿费的归属依土地所有权为转移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的是村集体(并非村委会),有的则是村民小组集体。村集体有权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形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村集体可以将该集体收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可以分配到各户,可以分配给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而村集体依法对其所有征地补偿款作出的处理,应承认其合法性。若村集体将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则该部分征地补偿费权属依法发生转移,集体与成员间因分配决议而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补偿费的归属具体问题具体确定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4.房屋拆迁补偿费的本质是一种民事赔偿的转化
房屋被拆除(或征收)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迁(或征收)人财产损失的一种民事赔偿,理应归被拆迁(或征收)人所有,仅仅是由于行政优益权的介入带有了公权限制属性。被拆迁(或征收)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房屋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