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监督检查权的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

——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与贵州省黔西县水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行政纠纷案[1]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黔县自然资处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水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杜鹃街道办事处乌螺坝社区土地建设水西泰丰园项目的研发大楼、农耕文化馆、有间客栈,占地总面积4361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依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被执行人在乌螺坝社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局或黔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权利义务。

2019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黔县自然资处催告字(2019)1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黔西县自然资处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告知被执行人贵州省黔西县水西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毕节市自然资源局或黔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该处罚决定尚未生效时,于2019年6月1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黔县自然资处字(2019)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法院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案件评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土地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职权。

(一)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权

由于此制度尚处于改革之中,本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是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不影响其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https://www.daowen.com)

(二)县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职权必须遵循的原则

1.监督检查的主体要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乡(镇)人民政府,不得行使本法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2.监督检查的对象要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对象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发现的,或者被检举、控告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非上述单位和个人不属于本法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

3.监督检查的内容要合法

即监督检查的内容必须是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当事人遵守或执行的规范,当事人采取作为或者不作为方式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例如,关于土地权属登记管理规范,土地调查统计规范,土地等级评定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审批、执行规范,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农地转用和征地审批规范,征地补偿安置规范,耕地保护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范等。非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内容。

4.监督检查的程序要合法

即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统一制发的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不依法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5.监督检查采取的措施要合法

即只能采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允许采取的措施,不得采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未允许采取的措施。采取措施超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土地违法情况复杂,经常触及一些地方政府、政府部门的违法行为,查处难度较大。为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同时,一是要注意调动一切社会监督力量,及时发现和检举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要加强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加大查处和打击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力度;三是要主动向有关人民政府和人大权力机关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争取得到有关人民政府和人大权力机关的支持,使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本案当中,因黔西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4月15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被执行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尚未届满,因此黔西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程序性规定,故而法院不应当支持该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