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经国务院批准,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根据原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2006年7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标志着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实施。多年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在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严守耕地红线、督导节约集约、维护群众权益、督察改革试点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督察机构有以下职能:研究拟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完善国家土地督察体制、制度的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制度建设;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督促国家土地督察局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负责对国家土地督察局上报的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关具体工作;负责土地督察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报等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组织各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促进调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派驻的协调、联络和服务等具体管理工作;开展国家土地督察队伍建设工作,协助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承办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土地督察工作强化督察整改,对地方政府土地管理行为做到了“明察”和“严督”;提升督察站位,促进地方政府提高土地治理能力;锤炼了一支业务精通、作风硬朗的督察干部队伍。就维护群众利益而言,土地督察机构这些年来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始终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深入基层,走村到户了解民意,向当地政府提出建议性的反馈,帮助群众解决了很多实际困难。通过土地督察,大大增强了省级政府落实土地管理主体责任的意识,针对督察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史上最严的土地管理政策,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铁的纪律,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使屡查屡犯问题逐渐销声匿迹,土地管理秩序大为改观。(https://www.daowen.com)

展望未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随着依法依规用地理念的宣传和严格监管的实施,各级政府的依法用地管理意识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土地权益意识和守法意识也在不断提高,这有利于我国土地管理事业的发展。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将助推地方政府实现从“管理”土地到“治理”土地的观念和机制新跨越。土地督察工作将进一步规范、土地督察效能将进一步提升,督察机构在国家土地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出来。

总而言之,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利于加强土地监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明定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这无疑是临时应急措施的法律定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