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2026年01月23日
【条文疏义】
本条是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其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所谓出让,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易的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所谓出租,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集体土地交由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二)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https://www.daowen.com)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转让方、出租方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后,应当要求对方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承租方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退回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2.没收非法所得
这里所说的非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取的收益。
3.并处罚款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酌情确定罚款数额。如果本法实施后,国务院制定的实施细则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实施办法,对本条规定的罚款数额或者幅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则应当依照其规定作出处罚。
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针对上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