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2026年01月23日
【条文疏义】
(一)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地方
即审批主体只能是地方人民政府。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批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审批。
(二)必须依法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的权限获得批准
1.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经过批准方可使用农村集体的土地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主要指乡村行政办公、文化科学、医疗卫生、教育设施、生产服务和公用事业等,如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办公、公安、税务、邮电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农技推广站、敬老院以及乡村级道路、供水、排水、电力、电讯、公共厕所等用地。
2.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然需要办理
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当按本法关于农用地转用的审批办法和批准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