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行政执法行为需要事先表明执法人之身份
——东旺乡土地所暴力执法打砸抢[3]
媒体报道
某新闻网消息:2018年4月11日下午自称某市乙阳县东甲乡土地所的多名人员将推土机直接开进当事人所承租的场地进行强拆硬化路面,该批人员既未出示执行证件也未出示执法依据,当事人曾多次向对方要求出示证件及执法依据,但对方不予理睬。
对方打电话叫来20名左右不明身份的人,当事人便打110报警,此期间并未发生冲突,报警后对方发现当事人在拿手机录像时开始辱骂他们,几十人对当事人进行追打并拳打脚踢,使当事人右手骨折,多处损伤,并抢走当事人带有录像的手机;其母亲上前护住当事人,对方仍拳脚乱踢,致当事人母亲全身多处损伤,还把当事人和他的家人强行推进私家车辆,送至曲阳县东甲乡派出所;又有十余名人员手持棍棒砖头返回当事人的承包地,打砸毁坏事发场地监控摄像头,并将存有监控录像的电脑主机抢走,当事人妻子全程拍摄违法人员群殴当事人和打砸抢现场视频的手机,还有当事人母亲的手机也被暴力抢走,当事人说,当今社会这些人的此种所作所为与土匪又有何异?
案发后,东甲乡派出所一直未予以立案,请物价局现场评估后,答复说现场被砸物品不够5000元损失,抢走的手机、电脑找不到,无法认定,而不予立案,事后反而对当事人的父母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法职务的名义处十日行政拘留。当事人认为,在不知对方是谁的情况下要求对方出示证件这难道有错吗?作为平民百姓,他们不需要任何特权,但在法制的中国,他们仅希望合法的权利应得到保障,请求上级领导依法严惩滥用职权的暴力行为!(https://www.daowen.com)
案件评述
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组织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权与公民、法人的关系密切相关,俗话说得好“人从出生到死亡都在和政府打交道”,从侧面反映出了行政权的膨胀性,正是因为息息相关,所以被滥用的可能性就更大。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提出了“笼子论”,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因为权力需要监督制约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检察机关宪法赋予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行政权的监督是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必然要求。随着新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和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完善,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范围和作用正发生着重要的变化。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舆论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监督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未经国家机关允许,不得随意放弃,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也是权责一致的要求。因此,内部机构或内设机构超越权限,应当由权力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表明身份制度在现行立法中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行为作出的前置性程序,属于行政告知的一种。然而现行立法对表明身份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执法活动前出示执法证件,这样的规定过于狭隘。表明身份的主体不应仅限于执法人员,而应及于一切对外履行职务的行政人员。表明身份的适用环境通常为流动性以及存在侵益可能性的行政行为中。表明身份的形式多样,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免除事先表明身份的一般义务。
除了行政执法行为之外,还存在许多需要事先表明身份的情况,而这些情况下的表明身份亟待制度化。表明身份的形式,除了出示执法证件,还存在其他形式,然而这在立法上并未明确体现,因而有立法规范之必要。表明身份制度是行政行为作出之前,行政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一般义务,不能轻易排除适用。所以,“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处罚程序中规范行政处罚实施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程序性义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是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凭据,是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之一。为此行政执法人员无论是否着装或佩戴标志,都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其执法行为将被视为个人行为。
但在一些特殊行政环境下,自然也可以免除行政工作人员事先表明身份的义务。只是立法的不完善使得表明身份的例外情形一直停留在实践层面,并未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