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一)临时使用土地也要由县以上政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建设过程中或勘查勘测过程中一些暂设工程和临时设施所需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按本法的规定,临时用地包括两类:一类是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加工车间、修配厂、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工程建设过程的取土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另一类是地质勘查过程中的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勘探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等。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用地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不得建永久性建筑,临时用地的期限为二年。
(二)临时用地的几个法律特点
1.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法律性质
即原土地的用地属建设用地的仍为建设用地,原来为农用地的仍为农用地。因此,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无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使用结束后仍恢复原用途。
2.临时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的原有法律权属
即原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无须改变。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不需要办理征用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也不必办理划拨或有偿使用手续,只需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原土地使用权人予以一定的补偿。
3.临时用地是指临时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及城市内的空闲地(https://www.daowen.com)
临时用地不包括因使用原来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所引起的使用土地的行为。如使用原来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即应当采用租赁的办法。
因此,临时用地既不属于建设用地,也不属于农用地。只是一般临时用地与工程建设相关联,所以常将临时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附属用地,并将其在建设用地的内容里加以规定。因临时用地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权属,主要产生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经济补偿和使用后土地的恢复等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故而不必报人民政府批准。
(三)城市规划区的临时用地应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属于临时建筑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这自是为了保障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
(四)临时用地经批准后也还要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临时用地合同是约定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文件。因临时用地有一些要求,如临时用地的用途、使用期限、使用后的恢复措施、土地补偿等都必须通过合同双方约定,并严格执行。如改变临时用地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也要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或签订临时用地的补充合同。土地的使用者对土地所有权人或原使用权人的损失应予补偿。使用结束后,使用者应负责恢复原貌。并将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或土地所有者。
国务院将对临时用地合同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临时用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与所有者签订。如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合同并按合同的要求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如临时用地对原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如果使用的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代表所有者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收取临时用地补偿费。给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用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予以补偿。
关于临时用地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给原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造成的损失,由土地所有权人和临时用地者双方通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
(五)临时用地的法律性质依法不得改变
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临时用地只能是临时使用土地的行为,不能将临时用地改为永久建设用地。不得建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使用结束后,将土地的临时建设的设施全部拆除,恢复土地的原貌,并交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
(六)临时用地的期限较短故属于定限物权
关于临时用地的期限,主要与工程建设和勘查的期限有密切关系。有的只需几个月或更短的时间,有的长达3—5年,甚至10年。但临时用地的期限过长,将会使临时用地变成实际上的建设用地,并造成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实际上失去使用权。
因此,临时用地必须有限期的规定。临时用地不超过两年的,使用的具体期限可以在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由双方约定。临时用地确需超过两年的,必须经过批准,通过双方的合同约定,或两年后重新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特别要防止借临时用地之名,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