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法律的施行时间也就是法律的生效时间。正确地理解法律的生效时间,是运用法律不可缺少的条件。法律从何时开始生效,一般根据该项法律的性质和实际需要来决定。法律的施行时间通常有六种情况:
(一)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的大多数法律多采取此种施行时间、公布时间与通过时间同步的方式。例如,《刑法》《行政诉讼法》等。《工会法》采取的也是这种方式。《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0年工会法即行废止。这自然意味着,《工会法》从1992年4月3日人大通过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工会工作中都必须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办事。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由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法律另定时间施行
即法律施行时间是所通过的法律明文确定的一个时间,具体而言就是法律公布后经一段时间后的特定时间。我国多数法律都采取这种形式。比如,《社会保险法》由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三)法律自公布之日的次日起施行
新的法律的公布时间与通过时间同步,只是施行时间晚一天。比如,《国家情报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自2017年6月28日起施行。这就是自公布之日的次日起施行。当然,该种情况也有观点将其直接并入第二类,仅仅是另定的时间短,仅有一天而已。
(四)法律整体确定一个施行日期但部分条款可适用另外一个施行日期
比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由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但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这就意味着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部分条款是提前到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五)法律公布后先试行或者暂行
通过的新的法律经试行或者暂行一段时间后,由立法机关予以修改调整补充,经通过为正式法律后,公布施行。不过在试行或者暂行期间,法律同样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即使如此。目前,类似的试行法律已经不多见。
(六)法律的生效日期取决于另一个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时间
如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实施满三个月之日起试行。”在《企业破产法》公布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还没有制定出来,因此《企业破产法》开始施行时间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施行之日后3个月,具体为1988年11月1日。这种情形可以说是独一无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