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内涵与外延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一般是指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关的争议,如土地权属争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相邻关系争议等。关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应当非常明确,但是现实实践中由于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和因政策、体制的变更等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等,容易产生各类法律纠纷,在这种情况下,自然就需要有法律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三种解决办法
1.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
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权属发生争议后,各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则协商成功。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之后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依照本条的规定提请人民政府处理。(https://www.daowen.com)
2.当事人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是先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进行行政裁决。其中人民政府的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进行调停,促使争议各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如果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人民政府则依法进行裁决。
一般来讲,具体工作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办,但作出处理决定须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并出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须加盖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专用章。处理决定书一般要列明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争议事实和双方的要求,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处理决定,不服处理决定的期限,等等。
3.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
鉴于此种行政处理在法律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所以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条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的三种办法中,如果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需要先由有关人民政府确认的,人民政府的处理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没有经过这个程序,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三)争议解决前各方均负有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之法定义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过程中,当事人必须遵守本条第四款的规定,即“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同时,有关人民政府也应注意,对存在土地争议的土地,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应进行土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