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本条对土地利用区及有关概念作了诠释。
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规划为宏观控制性规划,主要任务是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县乡土地利用规划为实施性规划,特别是乡镇土地利用规划,要具体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通过报纸公告、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和批准机关及批准日期。
土地利用规划实行分级审批,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二级审批,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
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措施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批准。作为地方性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土地利用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由政府制定配套的实施条例,对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启动发展土地市场,通过经济手段促使规划的实施;逐年落实规划的各项控制指标,开展土地利用动态监测,监督保证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通过建立领导责任制、公告制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和监督检查制等管理制度来实施规划。(https://www.daowen.com)
本条第二款,就土地利用区的用途作出了规定,从规划的角度上看,各土地利用区虽然规定了区内土地的规划用途,但也不排斥为这一主用途服务的少量他种用途。例如,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主要用途是种植业,但也需要少量为种植业服务的其他用地,如排灌渠道、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网等。因此,在划分了土地利用区,明确了土地用途后,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出各土地利用区内土地使用的条件。即在该土地利用区内,哪些土地利用活动是允许的,哪些利用活动应当受到限制,哪些利用活动是禁止的。例如,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可以从事种植业,但禁止各项非农业建设,禁止在区内挖沙、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在区内栽果树、挖鱼塘。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营造农田防护林则要经过审查,若符合有关专项规划,应该允许。
至于强调土地利用区须予以公告,无疑是为了便于各有关方面予以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