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有法律限制的范围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而需要使用该土地的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是为乡村村民的共同利益而建设的,是社会公共的需要,土地使用者的需要应当服从社会公众共同的需要。但应当是必需使用的,不能以公共利益需要为借口而滥用收回权。

2.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

将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土地收回属于处罚性的收回。我国对建设用地实行着世界上最严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即属违法用地范畴。因土地所有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以本法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并非由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来予以收回。(https://www.daowen.com)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这实际上已成为闲置或荒芜的土地。为了使土地资源能加以合理利用,使这些土地由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可以重新安排使用。但企业的破产和兼并,或虽单位地址迁移但土地仍在利用的不能收回。

本条所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中,不包括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的收回将按承包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即使符合条件亦应经政府批准

因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农民的利益和公民的财产权,不能由土地所有权人任意行使,必须经原批准用地人民政府批准。没有原批准机关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须依法给予补偿

因本条中第(二)项属处罚性收回,第(三)项属闲置、荒芜土地,都不应给予补偿。第(一)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损失情况予以补偿。土地使用权人需要搬迁或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予以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