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

——李某召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上诉案[6]

基本案情

2003年,李某召承包了平度市仁兆镇河北辛庄村委所辖集体土地55.69亩,承包土地后又高价转给外村村民耕种,从中获利,损害了集体利益。2008年,李某召未经任何部门批准,擅自将其承包的原大棚地开挖成平塘,严重破坏承包地的耕作层,改变了土地用途。至今,尚欠村委承包费17647元,虽经辛庄村村委多次催缴,却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缴纳。

李某召承包的该55.69亩土地是村里的机动地,根据法律规定,预留机动地不应超过村耕地总面积的5%,辛庄村委预留的机动地约为37亩,已超过5%,属违规预留机动地,依法应予收回,按均田制的要求重新进行分配。

另据有关法律规定,机动地的承包期限不应超过3年,而李某召承包的这55.69亩机动地的期限已远远超过3年,故在合同中超过3年承包期限的约定应为无效,对该机动地应予收回按均田制习惯重新予以分配。

2010年5月24日,平度市仁兆镇河北辛庄村村委起诉时,李某召在承包的一队沟方32.4亩土地上已经部分种植了玉米、豆子,部分种植了杨树,现部分作物已收获。收获后,李某召又在该一队沟方承包地上种植了小麦、大蒜作物。该一队沟方32.4亩土地是辛庄村委实施承包按习惯于以“均田”时预留的机动地。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2003年9月30日签订的承包一队沟方32.4亩土地之承包合同,是对村预留机动地的承包,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为30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用于调整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在未用于调整之前,应采取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承包优先权。

故现双方约定的承包期30年的约定明显违反该办法的规定,因此,本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履行期限为3年,超出部分的履行期无效。现合同的履行已超过3年,应视为合同履行期已届满,甲村委要求将该履行期已满的土地收回,依法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不过因在该土地上承包人李某召业已种植了杨树、小麦、大蒜,而签订该土地承包合同时双方又约定了30年的承包期,因此,现河北辛庄村村委要求腾出土地,应给李某召留出必要的腾地时间以便处理及收获已种植的相关种植物,据此,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李某召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腾出一队沟方32.4亩土地交付午河北辛庄村村委。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召将其承包河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的一队沟方土地32.4亩于2011年6月30前清除完种植物并腾出交付河北辛庄村村民委员会。原审判决宣判后,李某召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到现场进行了勘验。案涉“一队沟方”32.4亩土地位于该镇驻地东面,该村柏油路南,整块土地平整,呈长方形,南北较长,土地东边与其他土地高低基本一致,西边比相邻土地稍低,土地北边东西各有一眼机井,灌溉条件较好。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队沟方”的32.4亩土地的性质到底属于何种土地性质。根据案涉双方合同约定,虽承包期限为30年,但合同明确写明为“对部分机动地及边角零星地对外发包”,通过双方陈述及现场勘验,32.4亩土地不是边角零星地,也不是所谓的“四荒”地或洼地,应认定为机动地,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机动地的租赁期限不应超过3年。故而原审法院根据土地上种植物的情况,给上诉人预留了半年多的时间予以处理地上附着物是适当的,因此,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规定期限倒地是正确的。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应当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件评述

在本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对机动土地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其违反了相关法律对机动土地承包期限的规定,故超过法定期限的部分应是无效的,属于合同部分无效。

法院对于承包人李某召破坏土地耕作层,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并未作出认定。其原因在于他对土地用途的违反和破坏耕地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范围,并不属于民事纠纷或者争议,非本案的管辖范围。

而对于基本农田而言,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法定程序均不得改变和占用。故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应当建立农田监察制度,以充分保护基本的农田和耕地。李某召擅自将其承包的原大棚地开挖成平塘,无疑也是对基本农田的一种破坏。

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最为关键的还是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而此要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永久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永久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检查制度,定期组织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