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2026年01月23日
【条文疏义】
(一)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行为的认定
1.侵占与挪用的概念
侵占,是指以非法手段将征地补偿费等财物占为已有;挪用,是指将征地补偿费等财物挪作他用。
2.侵占、挪用的对象为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其中,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其他有关费用是指与征地有关的其他费用,如企业搬迁费、误工费、道路、水利设施改建费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费用是作为公共财产而为本条所称的侵占、挪用的对象,如果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已发放至被征地主体手中,则不能成为本条所称侵占、挪用的对象,对其侵占或挪用也只能依据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https://www.daowen.com)
(二)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具体法律责任
其中既有刑事责任,也有行政责任。
1.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刑事责任
即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应依据《刑法》的相应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政责任
即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