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2026年01月23日
【条文疏义】
本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此处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此处的市区一般理解为城市的建成区。根据本条款规定,国家对于城市市区的土地享有所有权,且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只属于国家。本条第一款只是对于城市市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了规定,并未否定除城市市区外还有属于国家的土地。
本条第二款根据“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规定,对于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本法第二条第四款关于“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的规定,只要是国家征用的过程中完成了土地征收手续亦即所有权变动的集体土地,自然属于国家所有。(https://www.daowen.com)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为:一是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也即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原则上属于集体所有,除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则属于国家所有。二是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宅基地主要是指农民用于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一定范围内的土地;自留地是指我国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山是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长期使用的少量的柴山和荒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