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2026年01月23日
【条文疏义】
《土地管理法》中的江河、湖泊、水库应当满足规划和水利治理两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含义就是江河、湖泊和水库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蓄洪区和泄洪区内要满足江河、湖泊、水库的综合治理的要求、满足水利治理的要求。
第一,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规划与地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水害防治有密切关系的区域性综合规划。该规划所规定的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的范围,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充分协调、相互衔接。上述范围内的综合治理与开发利用方向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在上述管理和保护区内,因行洪、蓄洪、滞洪、防洪、航运、灌溉、输水的需要,对区内土地利用有许多特殊要求,如不得擅自砍伐森林,不得污染水质,不得围湖造田,不得陡坡开荒,不得在河床、河滩内修建建筑物等。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保护范围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满足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