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一)确立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规定
基本农田保护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对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依法实行保护的一项土地行政措施。基本农田保护的对象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和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高产、稳产田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大中城市蔬菜生产基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农业生产基地。
2016年8月4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加强特殊保护,作出部署。
《通知》明确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依规、规范划定,统筹规划、协调推进,保护优先、优化布局,优进劣出、提升质量,特殊保护、管住管好”五项原则,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调整方案》确定的全国15.46亿亩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落实到用途管制分区,落实到地块,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相结合,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确保划足、划优、划实,实现定量、定质、定位、定责保护,划准、管住、建好、守牢永久基本农田。
《通知》明确,2016年年底前,要先行完成各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落实各级土地利用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报批工作。
(二)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重要意义
1.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于我国耕地资源的现状
我国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贫乏,如何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并合理利用,成为我国迫在眉睫的大事。《土地管理法》(2004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是经实践证明保护耕地的有效方法。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上升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进行了强化和完善。(https://www.daowen.com)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亦在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土地公有制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础和核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特征。我国的土地公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城市的土地为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和农村的土地除了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市场化并容,通过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而体现土地的商品属性。故而正确理解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了解我国的土地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开发土地资源并重以集约节约合理利用土地
我国现有土地资源相对于我国众多的人口而言只能用稀缺性来概括其特点。所以充分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最重要的不但是要保护现有资源不被侵蚀和滥用,而且要充分节约集约合理利用现有的土地资源,同时还须尽可能地修复开发过的土地资源。
4.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旨在切实保护耕地
保护土地资源最重要的就是要保护好耕地,耕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我国是农业大国,但是人均耕地数量少且耕地的后备资源不足,为了稳固农业基础自然必须把切实保护好耕地放在这一工作的首位。正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设立了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以确保耕地规模不减少,故而谓之“永久”。
5.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可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资源既具有限性又不可再生,故维持土地资源的稳定,自是代际公平的客观要求。所以通过立法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成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终极目标,这也是我们此次此法将基本农田改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