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陈某某、李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8]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李某某等六人商议合伙在安岳县双龙街乡河湾村二社开设双龙建材厂。2012年3月4日,双龙建材厂与双龙街乡河湾村二社签订土地租用协议。3月12日,双龙建材厂以李某某的名义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3月29日,九名被告人在双龙建材厂未取得国土部门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形下,非法占用农用地用于修建双龙建材厂。
4月6日,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接群众举报后,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李某某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被告人接到通知书后拒绝停工,继续修建厂房。同年11月9日,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双龙建材厂退还非法占有的土地5.52亩,并限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013年1月16日,安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双龙建材厂履行处罚决定。
2013年5月8日、6月5日,河湾村二社、三社部分村民举报双龙建材厂违法建厂,请求有关单位查处。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接到信件后,要求资阳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处理。九名被告人拒不执行安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继续硬化地面、修建厂房和相关附属设施。9月20日,双龙建材厂在政府督促下停产。
9月19日至24日,资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双龙建材厂非法占地进行勘测,认定双龙建材厂总占地31.22亩,其中耕地9.29亩,基本农田(农用地)5.92亩;占地现状有钢架大棚建(构)筑物、硬化空地、车辆碾压地面及道路,原有耕地层(基本农田)已严重破坏,已造成土地破坏,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
法院审理(https://www.daowen.com)
安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改变土地用途,共同非法占用农用地5.92亩,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件评述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执法活动。土地督察制度对于保护好我国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而慎重作出的一个重大决策,其目的就是要加强中央对省级政府土地管理和利用情况的监督。土地督察制度是一种行政监督制度,其主体是行政系统内部机构,即国务院授权设立的专门机构。督察的对象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是对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和管理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督察不同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部的土地执法监察。我国《土地管理法》专门规定了土地监督检查制度,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执行、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监察对象在土地督察制度实施前,是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行使土地审批和管理职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代表政府行使土地管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而土地督察实质上是把国务院对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监督检查权从土地执法监察中分离出来,形成专门的督察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国务院赋予土地督察机构更为宽泛、全面的督察职权。但是,土地督察并不取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享有的土地执法监察权。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行使职权,不改变、不取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管理职权。
在本案中,土地督察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之后要求市国土资源局核查处理,充分体现了土地督察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