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土地整理可依法占用农民的土地,不认定为侵权

——池某某承包经营户诉武平县万安镇贤溪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14]

基本案情

池某某为武平县万安镇贤溪村的村民。1999年,池某某与贤溪村委会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池某某户承包经营位于贤溪村6.2亩耕地,承包经营期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并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8年11月10日,武平县财政局与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联合作出《关于要求对我县万安乡贤溪片土地整理项目进行立项的请示》,向省农综办及省国土资源厅请示对万安镇贤溪片土地整理项目进行立项,该项目计划土地整理的地点包括贤溪村、上镇村,规模为1700亩。

得到批复并经贤溪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后,由武平县财政局全额拨款、并由县农业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统一管理,于2009年冬开始实施,于2010年春结束。土地整理时,为了方便运输农田物资,建了宽2.6米、长1000多米的机耕路。在建机耕路的过程中占用了池某某的部分责任田,为此贤溪村委会从兰某才的耕地中划出一块地补偿给池某某,池某某从2010年春开始在该耕地上耕作了三四年后即没有再耕作。2014年3月8日,贤溪村委会又支付给池某某土地平整复耕补偿款1500元并由池某某在收条上签字确认。

后池某某以贤溪村委会和池屋村民小组毁坏其责任田建机耕路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池某某户在责任田承包经营期间,经贤溪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由武平县农业综合办公室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对包括池某某承包责任田在内的农田进行平整,以提高耕地质量,并将部分责任田分割出来作为修建机耕路。池某某户承包的责任田在耕作过程中也将受益于这些机耕路的建设。而且池某某户被占用的责任田已经得到了相应的补偿。(https://www.daowen.com)

鉴于现池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贤溪村委会、池屋村民小组存在毁坏其责任田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故其主张贤溪村委会、池屋村民小组停止对其耕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耕地复耕费11583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对池某某户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案件评述

土地整理亦称“土地整治”“土地调整”或“土地重划”。将零碎高低不平和不规整的土地或被破坏的土地加以整理,是人类在土地利用中不断建设土地和重新配置土地的过程,既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手段。

土地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农村建设用地的整理。包括村庄改造、乡村工矿企业破坏土地和废弃农业建设用地的整治垦复、平坟复田等。(2)城镇建设用地的整理。包括旧城改造、城镇产业用地置换以及闲置、低效用地的开发与再开发。(3)大型建设项目用地整理。包括工矿、交通、水利等建设直接破坏土地的复垦、线状工程两侧畸零土地的调整利用以及水库下游河道土地的整治开发等。(4)农田的整理。包括地块合并、农田平整、明渠改暗渠、坡地改梯田以及水冲砂压农田的复垦等。

按照土地整理的相关规定,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订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进行土地整理。这些无疑都是需要依法进行的行政法律关系。

而在本案中,贤溪村委会和池屋村民小组自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来实施土地整理,但是在整理过程中,占用了池某某的部分土地,要给予相应的补偿,则涉及物权的变动,形成民事法律关系,需要依法予以“填补”。只是当时业已进行过合理补偿,故池某某的诉讼请求自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出,县、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土地整理的过程,占用了农民的土地,关键在于该公法关系是否“于法有据”;但需要给予相应补偿则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牺牲一小部分村民的个人利益,其中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此时涉及个人合法权益的市场配置,则需要依据市场交换的规则予以调整。

故此,土地整理被认为是包括公法事实与私法事实结合而成的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