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

非法占用农用地会构成犯罪

——马某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3]

基本案情

2014年春,马某云承包了位于凤城市大兴镇某村大北沟采伐迹地70.1亩[4],后对该地块进行翻整,准备种植人参,其间林业站工作人员多次上山制止,马某云均未理会,并于2016年10月在该地种植人参28.89亩,建简易房、排水沟占地0.15亩,共占用林地29.04亩。

经抚顺市辽东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占用的28.89亩林地资源因种植人参,改变了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但林地的林业种植条件未丧失;0.15亩林地因修建简易房和排水沟,地面已经被水泥等硬化,导致该面积林地原有植被和土壤均遭到严重毁坏,林地的种植条件已丧失。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被告人马某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被告人马某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的原有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https://www.daowen.com)

被告人马某云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案件评述

本案涉及私自占用林地以及变更土地用途的问题。

本案中马某云承包了位于凤城市大兴镇某村大北沟采伐迹地70.1亩,并未按照土地管理要求进行使用,而是私自变更了土地用途。并且不理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劝阻,恶性占用林地资源。

由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致使林地原有植被遭到严重毁坏,且将部分林地用于修建简易房和排水沟,导致该面积林地原有植被和土壤均遭到严重毁坏,林地的种植条件已丧失。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本案中马某云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农用地资源,损害了土地部门监管职能,违背了《土地管理法》的规范。不仅属于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可见,对于改变土地用途以及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之所以应当严惩不贷,就是旨在保障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