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土地统计资料
——孙某生受贿案[17]
基本案情
孙某生利用担任当地市土地储备中心总工程师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房地产开发商和拆迁商现金及银联卡贿赂共计175000元,鉴于被告人孙某生向有关人员提供其所掌握的土地统计资料,为案涉公司、个人在工程验收、工程改造项目、办理土地证等方面牟取利益,被检察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生构成受贿罪,判决作出以后,孙某生不服提起上诉。(https://www.daowen.com)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经查,上诉人孙某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其掌握的相关土地统计资料、政策提供给案涉两开发公司,两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上诉人提供的信息顺利取得开发权。上诉人孙某生收取两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感谢为名给予的现金,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述
我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国家对于土地统计资料的发布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土地统计即是利用数据和图件等形式对土地的数量、分布、权属、利用状况及其动态变化进行系统的调查、整理、分析和预测。统计数据不仅反映在文字和数字上,同时一定要在相应的图纸上得到证实,表示其空间位置,做到图数相符。因而土地统计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运用土地统计方法,经常了解并掌握土地在其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数量与质量变化以及存在问题,无疑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手段,故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泄露土地统计资料。由本案所见,自然土地统计无疑作为一项十分严肃和科学的工作,对于任何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者篡改、伪造土地统计数字的行为,都要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