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四条 【 主管部门的 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