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权利的剥夺,经有关政府批准须依法定程序。本条规定了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具体如下: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公共利益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不管是划拨土地还是未到期的出让土地,经过政府批准都可以行使国有土地收回权。为了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国家应给予合理补偿。(https://www.daowen.com)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

包括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这类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国家将不予补偿。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因法律规定,国有划拨土地不得出租、转让等,只能供批准的用地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如果单位撤销,或迁移不再使用,则交回国家。因划拨土地不是有偿使用的,土地也不予补偿。如果单位需要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转让,应当补办出让手续,对土地按照有偿使用的办法处理。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这与上一种情况的不同在于单位还存在,但因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报废对这部分土地不再使用,国家应当将这部分土地收回。按规定这部分土地是采用划拨方式提供的,也将不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