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疏义】

【条文疏义】

(一)土地整理包括公法事实与私法事实结合而成的法律构成

土地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现状,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法律等手段,通过对土地利用结构进行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重新分配,以达到协调人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根据我国国情,现阶段我国土地整理的重点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通过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搞好土地建设,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环境。

显而易见,其中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行政手段的部分,无疑要引起行政法律行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各种行为,均离不开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只有这两种法律事实结合到一起,才能最终完成土地整理的任务,达到法律的要求。

(二)土地整理主要由县乡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进行

土地整理程序一般如下,其首先体现了其中行政行为的引领作用: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并提出工作方案

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订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

根据选定区域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要求,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对土地整治的综合效益进行预测评判,并征求广泛意见。(https://www.daowen.com)

3.土地整理规划得予以审查

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土地整理的实施是由政府组织

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应范围内动员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土地整理活动。

5.土地整理完成以后还须确认权属

通过调查和测量,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最后还要对土地整理的成果检查验收

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开展地籍更新、资料汇总和归档等工作。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引领组织土地整理

即采取各种措施,对中产田、低产田进行改造,对闲散地和废弃地进行整治。对中、低产田进行改造,使中产田变成高产田,低产田变成中产田,提高农村生产条件,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四)土地整理中重在对闲散地和废弃地的整治

土地整理中以对闲散地和废弃地进行整治为重点,闲散地主要是指已利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诸如废弃的院落、大坑、路边的土地等。废弃地主要是指因采矿、工业和建设活动挖损、塌陷、压占(生活垃圾和建筑废料压占)、污染及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而产生的土地。

对于此类用地,应该区别不同的情况,按照各自的特点开发,以实现再次利用。这类土地比较分散,不易管理,但是只需要少量的投入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产出。由于其都涉及集体组织成员的个人利益,必须“定分”才可能“止争”,最终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这些任务的完成作为经济活动也只能依据经济规律进行,才可能实现实际经济效益。